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以下简称“转专业 ”)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和《兰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学生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学院(部)是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责任单位集体研究并负责制定本学院(部)转专业实施细则及接收人数,审核申请转出、转入学生是否符合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经考核后形成拟转出名单、拟接收名单,发布本单位公示信息等。学院(部)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授代表等,负责审定本单位转专业实施细则、标准、要求及工作流程等。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转专业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基本要求
(一)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有关要求;
(四)符合转入学院(部)公布的相应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二)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三) 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四)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五)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九条 按文史类(历史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只招理工类(物理类)考生的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下同);按理工类(物理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只招文史类(历史类)考生的专业;对“3+3”新高考省份不区分科类的考生,以当年录取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确定理工类(物理类)或文史类(历史类)考生身份;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第十条 各专业每年接收转专业的人数根据专业教学资源和相关条件确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5%。
第四章 转专业类型及办理流程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本科生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或兴趣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均可在第一学年结束时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接收学院(部)的专业能力考核,接收学院(部)严格按照考核总成绩排序录取。
集中组织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开展一次,其他时间不受理。教务处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订并发布年度转专业工作通知,明确转专业工作各环节时间节点及工作规程。各学院(部)结合本单位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资源等情况制定本学院(部)转专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接收计划、报名条件、考核方式、考试科目、评分标准及分数权重等。实施细则确定无异议后,各学院(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备案,并统一向全校公布。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每名学生只可填报一个转入专业志愿。经转出学院(部)、接收学院(部)审核同意的学生参加接收学院(部)组织的综合考核。各学院(部)根据接收计划和学生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转专业拟录取人选,报学校教务处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转入相应专业。
第十二条 其他情况申请转专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办理复学时,如遇原专业暂停或终止招生等特殊原因,学校无原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其他相关专业继续学习。
(二)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根据学校指定医院(原则上须为三级甲等医院)的检查报告及结论,经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者,可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酌情给予其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资格。上述情况申请转专业学生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投档成绩。若无当年所在省份参考数据,可结合学校总体录取情况进行评定。
(三)参军退役复学转专业: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参军入伍期满退役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以上情况学生转专业须按学校相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按相应流程办理。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课前两周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部)、接收学院(部)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转入相应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后与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化较大,且编入同年级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原则上需编入下一年级就读。
第十五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按所在专业分段收取,即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年限计入总学习年限,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本科学习时间均不得超过6年(五年制专业不得超过7年)。
第十六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评定当年的奖学金时,仍纳入转专业前所在的专业和班级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进校时编定的原学号不变,学生证须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统一在每个学期补办学生证时集中更换。
第十八条 接收学院(部)应做好转入学生学籍档案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等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须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逐级向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教务处实名书面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在转专业过程中,学生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取消其转专业录取资格,对已经办理了学籍变更手续后发现问题的学生,退回原专业学习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转专业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交通大学优秀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5 年 3 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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