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陇东学院
英文译名:Longdong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4162010738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具有本科、研究生等多层次学历招生资格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48 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陇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陇东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 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调整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工作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志愿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如有《指导意见》第一、第二条所列身体情况者,今年招生的相关专业将不子录取。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普通文理类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组内同分排位顺序录取,排位顺序也一致的,按照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确定)当普通文理类专业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专业组为投档单位进行招生录取的省份须在组内专业进行调整);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方式按照各省份发布的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专业调剂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甘肃省招生的平行志愿和非平行志愿都按照《2025 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仍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中职对口招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综合素质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文化综合素质成绩仍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历史类/物理类)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
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均使用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美术学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音乐学专业使用各省音乐类(音乐教育)专业统考成绩;体育教育专业使用各省体育类统考成绩。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艺术体育类省份/批次,将按照考生所在省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录取,录满为止。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艺术体育类省份/批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将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艺术体育类本科批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录满为止。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均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条,我校招生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日语、俄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继续实施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少数民族专项等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小学全科型教师计划录取学生在注册学籍前,须与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取消其专项资格,具体签订方法和调配办法见陇东学院招生网。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面向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具有甘肃省普通高校学籍的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在甘肃省应征入伍并有退役证的省内外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专升本学生,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招委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公布,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我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励资助
第二十六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收费标准实行预收结算制,基本学费标准为:
1、文科类3800元/生 ·年。
2、理科类 4000 元/生 ·年。
3、工科类 4400 元/生 ·年。
4、艺术类 6500 元/生 ·年。
5、护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4600元/生 ·年。
6、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生·年。(详见甘发改收费(2012)1871号、甘发改收费(2015)998号、甘发改收费(2016)96号、甘发改收费(2016)437 号、教高函(2019)2号、教高函(2020)2 号文件);住宿费900-1200元/人·学年。(详见甘发改收费(2016)520号),以上收费标准若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
1.国家奖助学金
A.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10000元/人 ·年;
B.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6000元/人·年;
C.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3700元/人·年,具体资助标准由学校按照每生2500元,3700元,4900元三档确定。
2.陇东学院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设三个奖项: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 1000 元/人 ·年,三等奖学金 600 元/人 ·年。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开学报到时携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助学贷款“回执校验码”确认手续。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体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以及体育、艺术类专业课成绩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为尊重学生专业发展需求,发挥学生专长,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艺术体育类、中职对口招生、专项招生及专升本录取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45号
邮政编码:745000
学校网址:陇东学院官网:https://www.ldxy.edu.cn
陇东学院招生工作网:http://zsw.ldxy.edu.cn/
咨询电话:(0934)8651606,(0934)8651607真:((0934)8658679: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5年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陇东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发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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