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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2024-01-23 09:04  来源:未知  作者:eduz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延安大学,英文名为Yan’an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719。延安大学成立于1941年9月,其历史可以上溯到1937年创办的陕北公学。现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大学、陕西省高水平建设大学、陕西省一本招生院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推荐院校、教育部首批卓越医生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现设有16个二级学院、1个独立学院;1所直属附属医院、10所非直属附属医院;59个本科专业;1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计划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现有延安大学新城校区(延安市新区公学北路1号)、杨家岭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萃园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延大路4号)等3个校区。互联网域名为https://www.yau.edu.cn。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颁发延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延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延安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处、学工部等部门负责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学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九条  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延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阅考生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录取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分配专业。

第十五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在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调剂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普通文理类进档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或有成绩位次排序的,按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或成绩位次排序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分配专业时优先考虑文化课总成绩高的考生;文化课总成绩相同时,分配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课与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均需达到本科分数线,按照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统(联)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都相同且无位次顺序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八条  体育类考生高考文化课与专业课统考成绩均需达到本科分数线,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都相同且无位次顺序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  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并结合我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

第二十一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其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公布的2023年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相关补充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2023年,我校继续实施“优师计划”,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我省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学校定向培养一批优秀教师。

报考优师专项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实行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我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优师计划”体育类考生高考文化课与专业课统考成绩均需达到本科分数线,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依次录取。

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学校、定向就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取消优师专项录取资格。优师专项师范生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县域(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学任教,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优师专项毕业生须全部按协议定向任教,原则上不得违约,对毕业后拒不按规定履约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记录将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章 学费与奖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为主要方式的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5.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资助:

1.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2.学校助学金:

(1)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补贴标准按中省大学生勤工助学政策执行每生每小时12元,勤工助学时长一天不得超过4小时,一周不得超过8小时,一月不得超过40小时。

(2)特殊困难补助: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困难导致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无法保障时给予的一次性校内资助措施。

(3)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全部学费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无经济来源的学生予以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一项校内资助措施。

(三)社会资助:

1.“元一圣地”奖学金:特等奖每人5000元;一等奖每人3000元;二等奖每人2000元。

2.徐特立奖学金:每人2500元。

3.宝钢教育奖:优秀学生特等奖每人20000元、优秀学生奖10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延安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911-2650768、2650788、2650758(传真)

监督投诉电话:0911-2650033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w.yau.edu.cn

通讯地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公学北路1号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716000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延安大学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不一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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