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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的几大陷阱,准毕业生你知道吗?

时间:2022-03-08 21:57  来源:未知  作者:eduzs

毕业季临近,毕业生即将步入社会,马上面临的就是就业问题。2022年我国毕业生预计超过1000万人,就业压力巨大,毕业生有时候因为急于想找到工作,而自身又没有多少社会阅历和经验,往往很容易陷入一些就业陷阱中而不自知。当发现自己受骗上当的时候,可能是又气又急,可又无可奈何。那么,准毕业生到底应该知道有哪些就业陷阱呢?职业生涯如何快速起步?一起跟小编来看看!

       陷阱一:传销漩涡

       很多传销不法分子会利用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而且又急于找工作的思想,特别是有一些毕业生总是眼高手低,首先想的不是踏实找一份实实在在的工作去学习和融入职场,而总是想着一夜暴富。天下哪有这样掉馅饼的事。而传销不法分子就利用了毕业生的这些心理,通过高薪,快速致富等骗人的话忽悠毕业生上了贼船。

 

        陷阱二:虚假职位

       有的企业会把职位的信息说的比较模糊,但是总是以高薪,高业绩抽成来诱惑毕业生。一旦毕业生选择了这个职位,发现原来跟企业说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所以,毕业生一定要在岗位咨询的时候问清楚到底是做什么事情,特别是不要所以就被高薪诱惑。

 

        陷阱三:免费劳动力

        有的企业总是以招聘为名,让毕业生提供程序设计方案,广告创意方案,策划方案等等,美其名曰是看看毕业生的能力,而毕业生按照企业要求提供了方案,基本就没有下文了。其实,这是企业为了免费使用毕业生,并不是真正的想聘用你。

 

         陷阱四:电商刷单

        有时候看到一些招聘信息说在家都可以轻松赚钱,有些毕业生看到这样轻松又好赚钱的事,很容易心动。而一旦你去应聘,还会让你交保证金,然后告诉你帮助刷单后,会返佣金,返保证金。可是当你按对方要求做了一些单子后,不但佣金没有,连保证金都被骗走了。

 

       陷阱五:试用期陷阱

       由于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少必要的维权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玩起了花样,故意设置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深入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加防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设置的“六种类型陷阱”。

        类型一: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类型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对应关系。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类型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类型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肆意减少试用期职工工资,试用期既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

       类型五: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类型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陷阱六:实习先交钱

       有的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会对毕业生说,先按实习来考察工作能力,然后要求毕业生先要交一些所谓的押金,登记费,资料费等等费用。而一旦你缴费了,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会安排你去工作,但是总是会找各种理由把你辞退,这样他们既赚钱,又不用给你钱。

 

       陷阱七:口头承诺

       得到了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并没有书面文件;合同内容极其简单,缺乏必要的细节约束,甚至连用人单位的名称、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基本要素都不全;合同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益和务工者的义务,对务工者应享受的权益规定很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强迫劳动者加班,使强迫劳动变成合法。

 

        陷阱八:色情陷阱

       有一些招聘广告上称招聘男女公关人员,月薪上千或上万,令一些涉世不深的毕业生掉入陷阱。所谓“男女公关”实则是从事色情服务,所谓“高薪”实则是客人所给的小费。面对这样的问题或遇到这样的情况,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

 

       陷阱九、工资税前税后差距大

       工资实际是存在着税前工资与税后工资的区别,有些招聘单位为了以薪资诱惑求职者进入到公司,会生成工资很高,可实际上拿到的工资与应聘时的数额对不上,所以在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把给到自己的薪资写清楚,并针对代扣费用都有哪些都要问清楚。

 

        陷阱十、不签劳动合同

        社会上有一些企业只与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而不签《劳动合同》,这两个东西不能互相代替,而单凭《就业协议书》学生的劳动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另外,还有更多花样的就业陷阱,比如:先缴纳报名费、体检费,中介公司与用人单位演双簧戏;当前在疫情下,有些用人单位借口通过互联网应聘,通过“监控面试”收押金;有些通过短信招聘诈骗,受骗者上钩后进行电信诈骗;还有些骗子借口帮你找关系要“疏通费”等等。

       职业生涯,如何快速起步?不能再留有“校园思维”毕业生走入社会,最关键的是抛弃固有思维,不断地学习并完善自己。大学生在走入职场前极做好专业知识的储备,加深对公司及行业的了解,做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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